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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池县公安局权责清单(其他类14项)
发布:2016-04-27 17:39 来源:公安局  作者:未知  浏览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其他权力 共14项
1 其他权力类 0500-Z-00100-140927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备案   【部门规章】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制度,对不履行备案职责的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3条予以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2 其他权力类 0500-Z-00200-140927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证审批、签发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审查受理环节的相关工作,重点核查系统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所属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不予签发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批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信批准的,颁发《台湾居民定居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内部、外部的执法体系,严格执行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四十条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3 其他权力类 0500-Z-00300-140927 查验居民身份证   【法律】《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订) 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2.审查责任:(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3.事后监管责任: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四十条
【法律】《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神池县公安局直属分局 神池县公安局  
4 其他权力类 0500-Z-00400-140927 签证延期、换补发;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补发;外国人旅行证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部门规章】《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2013】2000号) 第三条  1.受理责任: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2.审查责任: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
3.决定责任: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申请人于预约取证日期取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内部、外部的执法体系,严格执行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四十条
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法律】《护照法》 第二十条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5 其他权力类 0500-Z-00500-140927 娱乐场所登记备案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批准文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发给批准文件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内部、外部的执法体系,严格执行执法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四十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6 其他权力类 0500-Z-00600-140927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四条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批准文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发给批准文件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内部、外部的执法体系,严格执行执法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四十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7 其他权力类 0500-Z-00700-140927 公章刻制备案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 
【部门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公安部发布)第六条                     【部门规章】《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批准文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发给批准文件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内部、外部的执法体系,严格执行执法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四十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8 其他权力类 0500-Z-00800-140927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   【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订) 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九十四条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六十条
1.受理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责任: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送达责任: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四十条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八十六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9 其他权力类 0500-Z-00900-140927 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审批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条
1.受理责任:由运输单位提前向途径大队、大队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押运员信息、营运资格、运输货物信息等。
2.告知责任:如因资料不全或其他重要原因不予受理的,书面提出不受理意见及理由,由运输机构及时按照要求补充材料,直至具备受理条件。
3.决定责任:交警同意运输车辆通行,由大队根据大队统一安排和实际情况指定当次的通行时间、路线。不同意通行,告知原因。
4.执行责任:各大队要将车号、所属公司、驾驶员押运员姓名、驾驶证和资格证号码、随车联系电话、运输周期、荷载质量、车辆外观照片等信息进行备案后准予按规定通行,并将备案信息上报至大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四十条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八十六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10 其他权力类 0500-Z-01000-140927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三条、 受理责任: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审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明。
3、决定责任: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的录入信息,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四十条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八十六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11 其他权力类 0500-Z-01100-140927 补换领机动车牌证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四条 受理责任: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审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3、决定责任: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行驶证并销毁,补发、换发行驶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四十条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八十六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12 其他权力类 0500-Z-01200-140927 机动车驾驶证补、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第四十七条 1、受理责任:机动车驾驶证损毁、信息发生变化。
2、审查责任::核查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驾驶证并销毁,补发、换发驾驶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四十条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八十六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13 其他权力类 0500-Z-01300-14092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核备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
3、决定责任: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消防设计检查不合格后制作不合格通知书。
4、送达责任:不合格的制发不合格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逾期不备案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四十条
【法律】《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公安消防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14 其他权力类 0500-Z-01400-14092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检查不合格后制作不合格通知书。
4、送达责任:不合格的制发不合格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逾期不备案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四十条
【法律】《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公安消防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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