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宋史·职官志》中所记载的提举司和提举常平司之间也有一些不同之处。唐代的提举司和提举常平司都是直接从朝廷中任命官员担任地方行政长官,而宋代的提举司则是从地方上去派遣官员担任地方行政长官。
宋代设置的提举常平司在全国范围内共设置了十三个,其具体职责不一,大致分为:“一、开置常平钱,以供米麦等之市易,以平谷县、临漳县等处民间钱仓之谷价”。“二、以钱买粮,以米与民交易,使钱粮安足”。“三、为粮民设立常平仓”。“四、开置常平仓外,还需“兼正其额,量其入余”。
在地方上,除了设置提举常平司外,还设置有转运使司、提举市易司司、提举屯田司司等机构。 根据史料记载,宋代在全国设置的十三个提举常平司分别为:“一、开置常平钱”;“二、开置常平米”;“三、开置常平麦”;“四、开置常平茶”;“五、开置常平酒”;“六、开置常平盐”;“七、开置常平米”;“八、开置常平茶酒”;“九、开置常平盐酒”;“十、开置常平盐酒”;“十一米盐酒”。
这些提举常平司的主要职能就是管理物价与粮食,保障粮民的利益。 然而,由于政策措施的实施与实际执行情况存在差异,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在一些特殊时期或地方出现了粮食短缺的情况下,有时也会出现米粮紧张的现象。如:至道二年(996年)七月,由于宋真宗时期宋辽战争不断,朝廷不断向辽国索取粮食。宋真宗多次向辽国索要军粮,甚至向辽国纳贡的数量超过了宋真宗时期宋辽两国的和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按照平时的制度执行,势必会引起百姓不满甚至引起骚乱。因此在这些特殊时期或地方出现了一些粮食短缺的情况下,宋真宗决定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为保障粮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宋真宗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一个专门管理粮食和物价的机构。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宋代在全国设置了十三个提举常平司来执行这一任务。他们分别是:北宋在东京(今河南开封)设立了提举常平司;南宋在临安(今浙江杭州)设立了提举常平司;在四川地区设立了提举常平司;在四川地区设立了提举常平司和盐池运使司;在东南沿海地区设立了提举市易司;在西南地区设立了提举市易司司;在西北地区设立了提举市易司司。这些地方机构的设置是根据当时不同的情况而决定的。
提举常平司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
提举常平司职能范围是全国,因此,其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其他机构的上级主管机构;另一方面,它是其他机构的下级主管机构
。具体而言:(一)提举常平司与中央有关部门的关系提举常平司作为中央管理全国物资的机构,负责管理全国粮食、食盐、布帛、木材、纸张等物资。在宋代,朝廷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的稳定,对相关物资进行宏观调控。《宋史·职官志》记载:“凡天下所有货物及诸路常平药盐之宜,由官定置。”
所谓“所定置”,指的是朝廷根据各地方实际情况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方式和价格水平。在实际操作中,如遇重大节日、灾荒、战乱等情况需要加价时,朝廷会对相关物资进行提价;遇到其他地区发生价格上涨情况时,朝廷会对相关物资进行减价。
(二)提举常平司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关系宋代地方设置了许多常平机构。这些机构与提举常平司之间是上下级关系。它们按照国家的统一政策办事,执行国家有关物资管理和分配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一些机构与提举常平司在职责上有交叉,如盐仓、常平药盐等机构负责管理粮食、食盐等物资;同时也有一些机构负责管理其他物资。如茶仓、盐仓等机构负责管理粮食、食盐等物资;常平药盐则负责管理其他物资。
(三)提举常平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由于提举常平司属于中央直属机构,因此它与地方政府之间有密切关系。比如:当地方发生灾害时,提举常平司会给当地政府一些经济上的援助;当当地发生旱灾时,也会从国家调拨粮食以赈济灾民。另外,当地方官员需要提举常平司协助办理某些事务时,也会向提举常平司请示或请求帮助。
如在唐德宗贞元十五年(公元789年)九月十七日诏书中提到:“应以常平盐、常平茶盐、常平布帛、常平柴炭、常平谷米为本官所管物,其盐茶则并取朝廷官盐茶、官茶药与之”[10]。提举常平司可以在必要时向地方政府索取一些物资来满足自身需要。
(四)提举常平司与地方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提举常平司作为中央机构,具有较大的权威性。然而当它面对地方官员时,由于他们是提举常平司的下级机构,其权威必然会受到影响。如当他们需要提举常平司提供一定帮助时,也会向提举常平司奏请。
这说明在实际操作中提举常平司会对其他部门产生一定影响。虽然这种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出提举常平司对地方的管理作用,但由于提举常平司的下属机构与其他部门有交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当他们需要提举一些物资时,可能会与其他部门发生矛盾;当他们向提举常平和上级汇报时也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由于提举常平司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因此它的职权也十分广泛,既包括了地方治安,也包括了地方经济发展等。按照北宋朝廷的规定,提举常平司是由朝廷直接任命的,因此它的职权主要是负责地方治安。
具体而言,它包括了以下三方面的职权:一是维持地方治安。由于提举常平司由朝廷直接任命,因而其职权主要是负责地方治安,对犯罪行为进行镇压,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二是发展地方经济。由于提举常平司可以直接从中央获取财政收入,因此其职权还包括了对地方经济进行管理。
三是处理地方政务。提举常平司虽然不具有行政权,但它作为一种地方行政机构,在处理地方政务时也需要一定的行政权力。
结语
宋代设立提举常平司,是一种中央常平管理制度。北宋时,朝廷在全国范围内设置提举常平司,负责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稳定物价,平抑物价。在当时的背景下,为了确保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确保粮民的利益不受损失,朝廷不得不设立提举常平司来执行国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提举常平司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政策。同时,也对社会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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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两宋常平仓研究[J]. 孔祥军.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
[8] 分部巡历:宋代监司履职的时空特征[J]. 余蔚.历史研究,2009(05)
[9] 宋代路级机构间关系之研究[J]. 王晓龙.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9(04)
[10] 特别路区——宋代开封府界制度考[J]. 贾玉英.中国史研究,2009(01)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