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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池县公安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类6项)
发布:2016-04-27 16:31 来源:公安局  作者:未知  浏览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行政确认 共6项
1 行政确认类 0500-F-00100-140927 对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和吸毒人员登记   【部门规章】《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5号) 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公通字[2009]2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受理责任:对于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对其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并对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测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认定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法律】《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2 行政确认类 0500-F-00200-140927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护照的作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护照签发机关受理有关国家机关提请的护照宣布作废的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的。
3.决定责任:做出护照是否应当宣布作废的决定。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及时在出入境信息系统内对护照进行作废处理。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异议的宣布作废的护照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法律】《护照法》 第二十条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3号) 第三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3 行政确认类 0500-F-00300-140927 普通护照的受理审批制作签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12】207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审查受理环节的相关工作,重点核查系统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批准签发普通护照(不予签发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制证责任:及时准确无误制作证件(因制证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说明理由,并承担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法律】《护照法》 第二十条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3号) 第三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4 行政确认类 0500-F-00401-140927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港澳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审查受理环节的相关工作,重点核查系统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批准签发普通护照(不予签发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制证责任:及时准确无误制作证件(因制证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说明理由,并承担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法律】《护照法》 第二十条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3号) 第三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0500-F-00402-140927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港澳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审查受理环节的相关工作,重点核查系统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批准签发普通护照(不予签发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制证责任:及时准确无误制作证件(因制证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说明理由,并承担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神池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0500-F-00403-14092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审查受理环节的相关工作,重点核查系统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批准签发普通护照(不予签发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制证责任:及时准确无误制作证件(因制证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说明理由,并承担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神池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0500-F-00404-140927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审查受理环节的相关工作,重点核查系统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批准签发普通护照(不予签发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制证责任:及时准确无误制作证件(因制证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说明理由,并承担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神池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5 行政确认类 0500-F-00500-140927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复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九十三条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4.送达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八十六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6 行政确认类 0500-F-00600-140927 对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和复核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部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1、受理责任: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复核机构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复核申请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2、审查责任:应当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复核机构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和复核勘验。
3、决定责任: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或复核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法律】《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郭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