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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池县公安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39项)
发布:2018-01-14 21:01 来源:公安局  作者:未知  浏览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行政强制 共39项
1 行政强制类 0500-C-00100-140927 吸毒检测   【法律】《禁毒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四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七十八条 
【部门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第110号)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七条
1.受理责任:发现有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于涉嫌吸毒的人员,采集、送检、检测样本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测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吸毒检测完成后,将检测结果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制作现场笔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法律】《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2 行政强制类 0500-C-00200-140927 责令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   【法律】《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1.调查责任:对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吸毒检测与成瘾认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决定责任:认定为吸毒成瘾的,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
3.送达责任:将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与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法律】《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3 行政强制类 0500-C-00300-140927 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法律】《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1.调查责任:对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吸毒检测与成瘾认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决定责任:认定为吸毒成瘾并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和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的,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并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3.送达责任: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与解除强势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4.执行责任: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送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法律】《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4 行政强制类 0500-C-00400-140927 责令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社区康复   【法律】《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三十七条
1.调查责任:对于涉嫌吸毒的人员,采集、送检、检测样本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测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决定责任: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
3.送达责任:将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与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法律】《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5 行政强制类 0500-C-00500-140927 对违规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相关证据、物品、场所的扣押、查封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责任:作出扣押、查封决定前,应当告知行为人作出扣押、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扣押、查封清单,载明扣押、查封的详细内容。    
5.送达责任: 扣押、查封清单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扣押、查封清单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法律】《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6 行政强制类 0500-C-00600-140927 对违反传唤调查相关规定的行为人的强制传唤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 第八十二条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神池县公安局直属分局 神池县公安局  
7 行政强制类 0500-C-00700-140927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盘问   【法律】《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订) 第九条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神池县公安局直属分局 神池县公安局  
8 行政强制类 0500-C-00800-140927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人员的强制措施   【法律】《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订) 第八条
【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 
【法律】《戒严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三条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神池县公安局直属分局 神池县公安局  
9 行政强制类 0500-C-00900-140927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 第八十七条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神池县公安局直属分局 神池县公安局  
10 行政强制类 0500-C-01000-140927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取缔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2000年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登记。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调查处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对是否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对擅自从事娱乐场经营活动的或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予以取缔。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神池县公安局直属分局 神池县公安局  
11 行政强制类 0500-C-01100-140927 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   【法律】《邮政法》(2009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1.调查责任:对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进行调查。
2.决定责任:决定实施检查、扣留时,应当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当场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负责人并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检查、扣留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神池县公安局直属分局 神池县公安局  
12 行政强制类 0500-C-01201-140927 阻止出境、入境 不准中国公民出境 【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边检机关在查验中、发现中国公民有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阻止出境。
2.调查责任:边检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案件办理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经边检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阻止出境。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执行责任:边检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和决定机关的通知要求,依法作出不准出境决定,不准出境情况消失或撤消的,边检机关取消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0500-C-01202-140927 不准外国人入境 【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边检机关在查验中、发现外国人有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阻止入境。
2.调查责任:边检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案件办理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经边检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阻止入境。
4.告知责任: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5.执行责任:边检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和决定机关的通知要求,依法作出不准入境决定,不准出境情况消失或撤消的,边检机关取消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0500-C-01203-140927 不准外国人出境 【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边检机关在查验中、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外国人有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阻止出境。
2.调查责任:边检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案件办理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经边检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阻止出境。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执行责任:边检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和决定机关的通知要求,依法作出不准出境决定,不准出境情况消失或撤消的,边检机关取消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神池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0500-C-01204-140927 不准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 【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边检机关在查验中,发现交通运输工具有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阻止出境入境。
2.调查责任:边检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案件办理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经边检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对交通运输工具阻止出境入境。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执行责任:边检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和决定机关的通知要求,依法作出不准出境、入境决定,不准出境、入境情况消失或撤消的,边检机关取消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神池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13 行政强制类 0500-C-01300-140927 强制隔离治理措施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14 行政强制类 0500-C-014000-140927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取缔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2000年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登记。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调查处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对是否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对擅自从事娱乐场经营活动的或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予以取缔。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15 行政强制类 0500-C-01500-140927 将精神病人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神池县公安局直属分局 神池县公安局  
16 行政强制类 0500-C-01600-140927 对涉案物品的收缴、追缴、扣押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 第一条 第二条 第十一条 第八十九条 
【法律】《护照法》(2006年修订) 第十九条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神池县公安局直属分局 神池县公安局  
17 行政强制类 0500-C-01700-140927 对涉案财物中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的拍卖、变卖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一百六十六条 1.调查责任: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进行调查。
2.决定责任: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录像后依法变卖或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3.执行责任:在拍照或录像后依法变卖或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
4.事后监督责任: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和办案部门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禁毒大队、巡特警大队,神池县公安局直属分局 神池县公安局  
18 行政强制类 0500-C-01800-140927 对涉毒违法物品及由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的没收、收缴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 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一百六十八条
1.调查责任: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文件应当查封扣押进行调查。
2.决定责任: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3.执行责任: 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24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4.事后监督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19 行政强制类 0500-C-01900-140927 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法律】《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订) 第十四条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神池县公安局直属分局 神池县公安局  
20 行政强制类 0500-C-02000-140927 执行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妨害国边境违法犯罪: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外案事件:
1.立案责任: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涉外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涉外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告知当
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执行、变更或取消行政强制措施。
6.通知责任:决定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通知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21 行政强制类 0500-C-02100-140927 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抽样取证   【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1.调查责任:经调查,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2.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执行责任:通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神池县公安局直属分局 神池县公安局  
22 行政强制类 0500-C-02200-140927 对与用作案件证据的场所设施物品的查封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九十二条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神池县公安局直属分局 神池县公安局  
23 行政强制类 0500-C-02300-140927 对涉及出境入境管理违法行为的强制   【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边检机关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边检机关应当予以扣押。
2.调查责任:边检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案件办理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经边检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保存。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属地法律文书。
5.执行责任:边检机关依法扣押财物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和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24 行政强制类 0500-C-02400-140927 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收容教养   【法律】《刑法》(2011年修订)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登记。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调查处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审查被收容教养人是否符合条件、必要并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收容教养未成年人员应通知其监护人。
5.执行责任:由办案公安机关送被收容教养人员到少年管教所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神池县公安局直属分局 神池县公安局  
25 行政强制类 0500-C-02601-140927 对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的扣留 对机动车驾驶证扣留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三条
1.调查责任:对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的扣留进行调查。
2.决定责任:依法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需采取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强制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八十六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0500-C-02602-140927 对机动车辆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二十五条
1.调查责任:对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的扣留进行调查。
2.决定责任:依法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需采取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强制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26 行政强制类 0500-C-02600-140927 责令撤离现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1.催告责任: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责令撤离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2.决定责任: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3.执行责任: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八十六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27 行政强制类 0500-C-02700-140927 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修订) 第八十七条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九条
1.调查责任:对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物品进行调查。
2.决定责任: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3.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
4.事后监督责任: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八十六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28 行政强制类 0500-C-02800-140927 强制拖移违法停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订) 第九十三条 1.调查责任:对违法停车进行调查。
2.决定责任:依法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需采取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强制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八十六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29 行政强制类 0500-C-02900-140927 检测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零五条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1.调查责任:对检测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进行调查。
2.决定责任:依法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需采取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强制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八十六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30 行政强制类 0500-C-03000-140927 责令强制排除妨碍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订) 第八十七条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九条
1.催告责任: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2.决定责任: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3.执行责任: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八十六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31 行政强制类 0500-C-03100-140927 全市性交通管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1.受理责任:根据道路和流量情况、天气情况和重大交通事故情形等基础信息收集,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根据各地提供的基础材料、分析研判材料、专家论证结论、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结论及社会征询的意见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做出交通管制管理措施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发布公告、宣传诱导;疏堵保畅、分流诱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八十六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32 行政强制类 0500-C-03200-140927 对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
1、调查责任:对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市消防大队履行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火灾隐患是否整改完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33 行政强制类 0500-C-03300-140927 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
1、调查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火灾隐患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市消防大队履行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火灾隐患是否整改完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34 行政强制类 0500-C-03400-140927 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
1、调查责任: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火灾隐患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市消防大队履行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火灾隐患是否整改完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公安消防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35 行政强制类 0500-C-03500-140927 对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
1、调查责任:对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隐患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市消防大队履行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火灾隐患是否整改完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公安消防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36 行政强制类 0500-C-03600-140927 对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120号)第二十二条
1、调查责任:对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市消防大队履行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火灾隐患是否整改完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公安消防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37 行政强制类 0500-C-03700-140927 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 1、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作出决定。
2、执行责任:由市消防大队履行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公安消防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38 行政强制类 0500-C-03800-140927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六条
1、调查责任: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催告责任:由市消防大队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消防大队代履行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公安消防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39 行政强制类 0500-C-03900-140927 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七条
1、调查责任:对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催告责任:由市消防大队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消防大队强制执行。
6、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火灾隐患是否整改完毕。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 第三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09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第20号令) 第二章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法律】《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其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神池公安消防大队 神池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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