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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
发布:2017-11-21 09:05 来源:忻州市政府网  作者:未知  浏览量:  

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了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2017年10月19日忻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依法落实《规定》,现就做好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有效减少忻州城区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发生,加快美丽忻州建设。  

二、禁放要求  

(一)禁放时间  

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每年除夕至正月十六(农历)期间。  

(二)禁放区域  

忻州城区东至北同蒲线、南至南环街、西至大运高速公路、北至旭来街(含上述四条道路)为禁放区域。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  

忻府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畅通信息渠道,协调和督导城区范围内各项禁放工作落到实处,并将禁放工作成效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公安部门作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在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组织专门力量,通过值守和巡查,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安监部门负责查处禁放区内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对禁放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办理进行管控。  

住建部门要在禁放期内加强禁放区主干道及沿街面的巡查,取缔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及时发现、制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警,并负责对建筑工地进行禁放宣传和巡查,督促建筑工地严格遵守禁放《规定》。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婚丧嫁娶活动的管理,引导市民在婚丧嫁娶活动时遵守禁放《规定》。  

环保部门要加大督查和调度力度,及时通报在禁放期、禁放区域内,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空气污染违法行为。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监督物业公司做好禁放宣传工作,组织物业公司对所管理小区违规燃放行为进行巡查,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宣传、教育部门应切实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教育工作,着力营造广大市民自觉支持和参与禁放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宣传  

宣传部门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牵头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全面宣传禁放政策法规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重大危害,并深入企事业单位和工厂,通过开展专题宣传巡讲活动、发放宣传册等形式,使禁放工作贴近生活、深入人心。  

教育部门要通过开展“禁放工作进校园”等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宣传教育,把禁放要求传达到每位师生。  

忻州日报、忻州电视台、忻州市政府网站要紧紧围绕烟花爆竹禁放主题,开设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专栏,及时报道禁放工作进展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使禁放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和督促相关人员遵守禁放规定。  

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和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放期、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压实责任  

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要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多种监管办法,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系统内部“一把手”负责制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对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公职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确保禁放规定落到实处。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郭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