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池—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欢迎您!
金融扶贫贴息贷款实施细则(宣传资料)
发布:2017-08-25 17:30 来源:金融办  作者:未知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扶贫贴息贷款在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精准扶贫,打赢扶贫攻坚战,依据《 神池县金融扶贫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金融扶贫贴息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自筹资金及向人民银行借入的“扶贫再贷款”两部分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能人大户、家庭农场。贷款人是指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的各营业机构。
第四条 贷款原则。合作金融机构发放金融扶贫贴息贷款坚持“投向控制、规定用途,联合审查、设立台帐、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辖内建档立卡“回头看”识别确认的精准贫困户12098户、贫困人口28852人范围内有致富能力,有劳动力,有贷款意愿的贫困户;县扶贫办确认的省、市、县级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具有带动作用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作用的专业大户、具有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或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贷款用途。贷款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增收致富项目发展,支持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及流通等创收项目,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生产加工等特色产业。
第七条  贷款条件。
1.建档立卡范围内有贷款意愿、有劳动力、有致富能力的贫困户贷款条件如下:
①借款人属于建挡立卡贫困户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年龄和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家庭主要成员;
②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须被合作金融机构评为“一般”级(含)以上;
③具有劳动能力,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④借款人及其配偶(家庭主要成员)征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贷款现象; 
⑤借款人不存在犯罪、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⑥借款人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⑦合作金融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2、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条件如下:
①借款人属于县扶贫办确认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且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帮带关系的,有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相关营业手续齐全的组织;
②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企业能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人数占企业人数20%以上; 
③企业的信用综合评级必须达到“A”级(含)以上; 
④借款人(企业法人、股东、主要成员)征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贷款现象;
⑤借款人经营正常,收入稳定,无较大负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⑥借款人有偿还贷款资金的能力和意愿,有较好的帮扶带动作用,且能够根据贷款金额提供足值、有效、合规的担保措施;
⑦借款人与被带动贫困户签定帮带协议,能够带动被帮带贫困户增收,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可跨村、跨乡带动贫困户增收;
⑧借款人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⑨合作金融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
1、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精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2、符合条件的一般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且能够带动4户以上贫困户发展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且能够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发展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4、符合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且能够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发展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不超过2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能否继续使用金融扶贫贴息贷款。
第十条 贷款利率。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按基准利率发放贷款,执行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执行3.6‰,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75%,执行3.9‰;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按合作金融机构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方式及贴息方式
第十一条  金融扶贫贴息贷款除5万元以内的扶贫小额信贷可采用信用方式发放外,其他贷款全部采用担保方式发放,担保贷款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二条  县扶贫办予以贴息。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贷款利率高于5%的,按贷款本金5%的年利率给予贴息;按照基准利率发放贷款的,给予全额贴息;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按合作金融机构规定利率发放贷款的,根据带动贫困户成效决定是否贴息及贴息数额,贴息按贷款本金(贴息本金额度不超过20万元)5%的年利率给予贴息(年利率不足5%按实际利率贴息);符合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由省级扶贫部门负责贴息。贴息方式: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由合作金融机构正常按规定收取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县扶贫办依据借款户实际支付利息数(利息收入单),将贴息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
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提出申请。借款人(贫困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持身份证及其相关有效资料,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扶贫贴息贷款书面申请,领取《金融扶贫贴息贷款申请审核表》。
第十四条 调查审核。
1、由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审核合格后加盖公章。
2、乡(镇)政府进行调查审核,主要审核借款人及贷款发展项目是否符合金融扶贫贴息贷款准入条件,如无异议,乡镇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3、贷款人准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需准备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动协议等相关材料),报县扶贫办审核审批。县扶贫办主要审核借款人是否属于建档立卡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否符合贷款准入条件,贷款贴息对象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审批放贷。合作金融机构依据借款申请人的咨信状况、村委会初审情况、乡(镇)政府调查审核情况、县扶贫办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的贷款权限,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贷款方式分别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同时,要求借款人、担保人一并到场签字,并留存影像资料;属于抵(质)押的贷款,要按照规定办理抵押或质押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对已发放的金融扶贫贴息贷款,放款机构要加强贷后管理,发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本息;对确实难以在到期前收回的贷款,逾期后,县扶贫办、合作金融机构做好逾期原因的调查了解。扶贫小额信贷借款人因灾、因病或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关停的原因导致贷款逾期的,按照《山西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补充办法》规定,动用风险补偿金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专户台账管理。放款机构要根据借款人使用资金的类别,分别建立台账,记录金融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收回及运用情况;贷款档案实现一户一档,以便于专户管理,及时上报金融扶贫贴息贷款相关报表。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金融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使用、管理及与县扶贫办、县人民银行的对接工作;负责扶贫贴息贷款数据的收集、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在发放金融扶贫贴息贷款时,必须按照贷款审批的相关流程进行审批,超权限的一定要按逐级上报审批执行,不允许越权放款。
第七章 责任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两委班子。是金融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宣传和意愿调查的责任主体,负责贫困户贷款意愿调查,鼓励确无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建立帮带关系;指导农户提出贷款申请,对贷款资格进行初审;负责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催收贷款本息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金融扶贫贴息贷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本乡镇贫困村、贫困户项目选择,对借款人贷款资格和额度进行审核;组织贫困户与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建立帮带关系,并提出贷款申请,统计全乡被带动人增收情况,并督促帮带双方履行帮带协议;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催收贷款本息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扶贫办。是监督落实金融扶贫贴息贷款确认的责任主体,负责逐户审核各乡镇上报的贫困户及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借款申请;对贷款发放程序进行监督,负责贴息资金的及时划转到户。
第二十三条 县合作金融机构。是审批发放金融扶贫贴息贷款、按期收回本息的责任主体,负责金融扶贫贴息贷款的承办、本金回收和按流程办理贷款发放,承担金融扶贫贴息贷款合同签订、发放、收回(或催收、诉讼)、档案管理等责任,并确保相关信息、资料、合同真实有效;负责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评估、信用等级的评定,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审核担保人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质)押物,并提前收回贷款,建议县扶贫办不予贴息;有保证担保的,对保证人追索连带担保责任;贷款逾期形成不良,将借款人、担保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相关资料的;
(二)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的;
(三)多头申报,重复享受贴息的;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本息的;
(五)损害合作金融机构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强化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县扶贫办、县人民银行、合作金融机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金融扶贫贴息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乡镇、县扶贫办、人民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贷款对象是否符合条件,防止人情贷、关系贷,确保贷款发放到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真正帮助贫困户早日脱贫致富,推动全县扶贫攻坚工作取得实效,打赢脱贫攻坚战。

(责任编辑:郭勇)
上一篇: 上一篇:金融扶贫相关知识宣传资料
下一篇: 下一篇:2017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预告